買賣中古屋合約,我方為賣方,已走入合約程序,履保專戶買方已匯頭期款+用印約為100萬台幣,此時房仲說我方房屋有漏水瑕疵,買方覺得我方與房仲聯手欺騙,但我方已持有此物件非常久,近幾年都無漏水問題,房仲從中協調,說如果違約,我方要賠償履約裡的等價金額,1.想問說如果買方主張未告知瑕疵並且想到違約,我們該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2. 房仲所說的違約金是否是正確違約條例之賠償 3.如果房仲與買方聯手讓我方延遲交屋,我方要如何自保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不得約定事項包含:
關於漏水瑕疵問題: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契約應約定事項包含:
房仲主張之等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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