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點品牌商標爭議與在先使用權認定

您好律師: 我目前經營一間甜點攤位,品牌名稱為一組中文詞語,音譯自本人英文名字,主要販售某類經典風味甜品,並已在特定縣市內的實體市集穩定營運半年以上,尚未拓展宅配、網路銷售或跨區展店。 近期收到一間擁有商標註冊的甜點品牌方通知,該方品牌名稱與我目前所使用的名稱在讀音與視覺上有一定程度相似,並要求我於期限內停止使用現有名稱。 補充說明如下: 1.對方目前的註冊商標適用於某類特定烘焙型甜品; 2.我目前主打的是另一類特定非烘焙型甜品,品項不同; 3.據了解,對方品牌未來有規劃推出與我相同類型的甜品,但截至目前尚無實際上市或公開販售行為; 4.雙方品牌風格與設計系統亦完全不同。 我希望能就以下幾點進行法律諮詢與評估: 1.我尚未註冊商標,但已持續在單一地區善意使用該名稱超過一年,是否符合「在先善意使用」的法律條件? 2.雖屬甜點類商品,但雙方品項本質與使用情境不同,是否構成足以避免混淆的商品區隔? 3.我的營運地區目前僅限一縣市,對方並未進入本地市場,是否可主張「地區性使用權」並合理持續使用該品牌? 4.對方尚未實際販售我目前主打的甜點類型,其「未來規劃」是否具備提出侵權主張的法律基礎? 5.若我未來希望拓展至宅配或其他地區,是否不宜對對方承諾「僅限本地使用」以免受限? 6.是否建議我預先申請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名稱來確保後續營運彈性與法律保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經營甜點攤位,使用音譯自英文名字的中文品牌名稱,於單一縣市營運半年以上。近期收到他方甜點品牌通知,指該方擁有讀音與視覺相似之註冊商標,要求停止使用。雙方實際銷售之甜點品項不同,但他方聲稱未來將推出相同品項。

貳、法律分析

一、商標權效力範圍

依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同意: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
  2. 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3. 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本案當事人所使用商標應屬近似於他方註冊商標,且雖產品類型不同,但均屬食品類別,可能構成類似商品。

二、在先善意使用之抗辯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

本案可能不符合在先善意使用要件:

  1. 使用期間僅半年
  2. 使用範圍僅限單一縣市
  3. 無法確認是否早於他方商標註冊申請日

三、商標侵權風險

依商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構成商標權侵害。

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商標侵權:

  1. 商標近似度高
  2. 商品類別相近
  3. 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因應
  • 建議與商標權人協商使用條件
  • 考慮適度調整品牌名稱
  • 強化品牌識別系統差異化
  1. 長期規劃
  • 及早申請新商標註冊
  • 避免承諾地域限制
  • 建立完整品牌識別系統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商標侵權,且在先善意使用之抗辯成立機率較低,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考慮調整品牌名稱
  2. 儘速申請新商標註冊
  3. 保留未來發展空間,避免承諾使用限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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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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