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未經同意上傳教師授課影片之侵權糾紛

教師課堂上課影像被學生非經教師允許上傳網路,教師能如何求償、自保?有何法條依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教師於課堂上課時,遭學生未經允許錄影並上傳網路,涉及教師肖像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及著作權等權益受損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人格權侵害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教師應可請求排除侵害。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教師應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1. 個資蒐集原則違反
  • 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學生未經同意錄影上傳,應已違反此原則。
  1. 損害賠償責任
  • 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著作權責任

  1. 重製權侵害
  •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未經同意錄製課程內容,可能構成重製權侵害。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處理
  • 保全證據,包括上傳內容、網址、時間等
  • 向網路平台提出下架申請
  • 通知學校處理
  1. 法律途徑
  • 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
  • 依個資法第28條、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
  • 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
  1. 預防措施
  • 於課堂開始前明確告知禁止錄影規定
  • 建議學校制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人格權、個人資料保護及著作權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

  1. 優先透過學校行政管道處理,要求學生下架影片並道歉
  2. 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3. 建立課堂規範,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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