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民事簡易庭通知後,詢問是否可以查閱對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書狀及證據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應有權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但法院得於特定情形下限制或禁止,包括:
法院可能基於以下情況限制閱卷:
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行動:
注意事項:
關於當事人查閱對造主張、書狀及證據資料之權利,應依法得以行使閱卷權,建議儘速前往法院辦理閱卷,以維護自身訴訟權益。惟應注意法院可能基於特定事由限制閱卷,故建議遵循法院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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