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 我目前經營一間甜點攤位,品牌名稱為一組中文詞語,音譯自本人英文名字,主要販售某類經典風味甜品,並已在特定縣市內的實體市集穩定營運半年以上,尚未拓展宅配、網路銷售或跨區展店。 近期收到一間擁有商標註冊的甜點品牌方通知,該方品牌名稱與我目前所使用的名稱在讀音與視覺上有一定程度相似,並要求我於期限內停止使用現有名稱。 補充說明如下: 1.對方目前的註冊商標適用於某類特定烘焙型甜品; 2.我目前主打的是另一類特定非烘焙型甜品,品項不同; 3.據了解,對方品牌未來有規劃推出與我相同類型的甜品,但截至目前尚無實際上市或公開販售行為; 4.雙方品牌風格與設計系統亦完全不同。 我希望能就以下幾點進行法律諮詢與評估: 1.我尚未註冊商標,但已持續在單一地區善意使用該名稱超過一年,是否符合「在先善意使用」的法律條件? 2.雖屬甜點類商品,但雙方品項本質與使用情境不同,是否構成足以避免混淆的商品區隔? 3.我的營運地區目前僅限一縣市,對方並未進入本地市場,是否可主張「地區性使用權」並合理持續使用該品牌? 4.對方尚未實際販售我目前主打的甜點類型,其「未來規劃」是否具備提出侵權主張的法律基礎? 5.若我未來希望拓展至宅配或其他地區,是否不宜對對方承諾「僅限本地使用」以免受限? 6.是否建議我預先申請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名稱來確保後續營運彈性與法律保護?
當事人經營甜點攤位,使用音譯自英文名字的中文品牌名稱,已在特定縣市營運半年以上。近期收到註冊商標權人通知,主張品牌名稱近似並要求停止使用。雙方實際銷售的甜點品項不同(烘焙vs.非烘焙),且營運地區有別。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本案應考量以下因素: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本案可能符合在先善意使用要件: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考量當事人使用該品牌名稱可能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之善意先使用規定,建議保留協商空間但維護合理使用權益。
關於未來營運規劃,建議及早申請新商標註冊,以確保品牌發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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