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社團賣假貨管理者責任問題

網路成立一個交換買賣社團,社規有明寫,若交易上有法律問題請自行承擔,如社團成員違反法律上規範事務,乃屬個人行為,非本社團立場,特此聲明! 請問如果有人從中賣假貨,我是創辦人我會有犯罪行為嗎?或民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網路交換買賣社團之創辦人,社團規範中明訂免責條款,但擔心社團成員販售仿冒品時,創辦人是否需負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3. 創辦人責任判斷:

  • 若創辦人未參與仿冒品交易且未從中獲利,應不構成商標法直接違反。
  • 若知悉社團內有仿冒品交易而未採取防範措施,可能構成民法第185條第2項之幫助人責任。

二、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3. 創辦人可能面臨的民事責任:

  • 若有管理疏失,應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 若明知有違法交易仍放任,可能構成故意侵權
  • 可能需與實際銷售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加強平台管理措施
  • 明確禁止仿冒品交易
  • 建立會員實名制
  • 設置商品審核機制
  • 建立檢舉管道
  1. 完善社團規範
  • 修改社團規定,明確禁止仿冒品交易
  • 制定違規處理流程
  • 保存交易紀錄
  1. 即時處理機制
  • 接獲檢舉後立即下架可疑商品
  • 停權違規會員
  • 配合司法調查

肆、結論

考量網路交易平台創辦人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建議:

  1. 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制度
  2. 主動防範仿冒品交易
  3. 保存相關交易紀錄
  4. 諮詢專業律師,完善平台規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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