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成立一個交換買賣社團,社規有明寫,若交易上有法律問題請自行承擔,如社團成員違反法律上規範事務,乃屬個人行為,非本社團立場,特此聲明! 請問如果有人從中賣假貨,我是創辦人我會有犯罪行為嗎?或民事責任嗎
當事人為網路交換買賣社團之創辦人,社團規範中明訂免責條款,但擔心社團成員販售仿冒品時,創辦人是否需負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
依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創辦人責任判斷: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創辦人可能面臨的民事責任:
考量網路交易平台創辦人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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