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鄰居在住家後方經營養雞場,因雞糞清理不當及異味問題,影響周遭居住環境品質,當事人欲尋求法律途徑要求改善。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對於他人無權限之妨害,得請求除去之。養雞場產生之異味及污染應構成對周遭居民之生活妨害。
依民法第8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之使用,不得逾越相當程度。本案養雞場之經營方式應已逾越相當程度之使用。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規定:「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巡迴辦理防治事宜。」若養雞場之環境衛生條件不佳,可能構成傳染病發生之虞。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構)及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考量養雞場之經營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行政法規違反,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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