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活動行政疏失爭議案

本人參與「新北市xxxxxxxxxxxx」活動時。​在報名、研習參與、進度排程及與承辦單位溝通等過程中,遭遇多項問題,包括報名文件指引不清、研習地點通知混亂、行程安排不明確,以及承辦單位回應延遲、推託等,對本人造成嚴重困擾。​ 有沒有可能的違規、違法事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參與新北市政府主辦活動期間,遭遇下列問題:

  1. 報名文件指引不清
  2. 研習地點通知混亂
  3. 行程安排不明確
  4. 承辦單位回應延遲、推託等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1. 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案承辦單位之行政作為應符合比例原則。
  1. 誠信原則
  • 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承辦單位之混亂作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1. 注意義務
  •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承辦單位應注意參與者權益。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 資訊提供義務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1. 廣告與服務承諾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建議
  • 建議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訴
  • 保存所有相關往來文件、通知等證據
  • 向新北市政府陳情
  1. 長期改善建議
  • 建議主辦單位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 要求提供明確的活動資訊及聯繫管道
  • 建立有效的溝通反饋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文件
  2. 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3. 要求承辦單位改善服務品質
  4. 若造成具體損害,可考慮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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