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糾紛-不當簽約與退出爭議

我被我同事帶去參加一個說明會,在當下被遊說加入,簽約,但當下沒有給予看背面內容。 後來才知道他們是多層次傳銷,想退出時被要求扣除50%的費用,且有些產品根本沒有到我的手上,而該公司人員表示寄到我的上線手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同事引薦下參加說明會,在未完整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被遊說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當事人欲退出時,公司要求扣除50%費用,且部分產品未交付至當事人手中而是交付給上線。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簽訂之合法性

  1.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傳銷事業應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告知下列事項: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 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 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瑕疵擔保責任
  • 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條件及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
  1. 本案中公司未完整揭露契約背面內容,應已違反上述規定之資訊揭露義務。

二、退出權益保障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

  1. 傳銷商應可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2.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
    • 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訴
    • 返還傳銷商購買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三、商品交付問題

  1. 商品未直接交付給當事人而交付給上線,此種交付方式應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
  2. 可能衍生商品所有權及保管責任爭議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如在契約簽訂30日內,應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解除契約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等證據
  1. 申訴管道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申訴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1. 具體執行步驟
  • 製作存證信函,載明解除契約意願及要求全額退款
  • 說明未收到商品之情形
  • 要求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回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及第20條規定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儘速行使契約解除權
  2. 要求公司返還全部價金,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3. 若公司不予配合,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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