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高中學校未依法進行學生會主席選舉,而採取內定方式指派下任主席,違反民主程序及學生自治精神之爭議。
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教育應本於民主精神,此為學生自治之基本法源依據。校方內定學生會主席之作為,應已違反此一民主精神原則。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校方未經選舉程序逕行內定主席,應已違反此法定要求。
校方作為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之公平、公開與民主原則。本案校方未經民主程序即內定學生會主席,可能已違反行政程序正當性。
參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6條有關選舉程序之規定精神,民主團體之主要幹部應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應有明確規定。校方規避選舉程序,應有違反民主選舉之基本原則。
考量校方內定學生會主席之作為可能違反《教育基本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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