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申報規範諮詢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00 萬 股,該次募集發行對象為公司所有股東與員工,人數共 350 人,請問 A 公司此次發行新股是否要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生效?若 A 公司為一 公開發行新股公司,此次發行新股之行為是否要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申 報生效?並請分析法律規範之妥適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A股份有限公司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萬股,發行對象為公司所有股東與員工,共計350人。需判斷:

  1. 非公開發行公司身分時是否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2. 公開發行公司身分時是否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貳、法律分析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情形

  1. 依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本案A公司現金增資之對象為特定之股東與員工,共350人,應不構成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情形。

  3. 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其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辦理,無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二、公開發行公司情形

  1. 若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2. 同時應遵循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3. 基於上述規定,A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三、法律規範妥適性分析

  1. 現行法規對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採取差異管理制度應屬合理:

    • 可有效保護投資人權益
    • 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 兼顧企業經營彈性
  2. 建議事項:

    • 可考慮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大規模募資行為設定申報門檻
    • 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保護機制

參、處理建議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身分

  1. 無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2. 應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辦理:
    • 保留10%至15%股份予員工承購
    • 其餘股份由原股東優先認購

二、公開發行公司身分

  1. 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2. 遵循相關法定程序:
    • 依法保留員工認股額度
    • 保障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 完備申報文件

肆、結論

  1. 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身分時之現金增資,建議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即可,無須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2.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身分時之現金增資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建議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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