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推介銷售合法性

X 公司是一家電腦軟體設計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持有該公司大量的股票。 近來,基於財務規劃,甲打算出售其所持有的 X 公司股票,並尋找新的投資 標的。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目前甲考慮以 A、B 兩方案出售其所持有的 X 公司股票。A 方案:甲 與Y 投顧公司簽約,由該公司業務人員在各縣市巡迴演講中,向投資人進行 推介與銷售其所持有之 X 公司股票。若甲以A方案出售 X 公司股票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為非公開發行公司X公司之大量持股股東,擬透過Y投顧公司業務人員在各地巡迴演講方式,向投資人推介銷售其持有之X公司股票(A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證券交易法規範面向

  1. 承銷行為之界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案中,Y投顧公司並非以承銷商身分進行包銷或代銷,而是以投顧業務人員身分進行推介,應與承銷行為有所區別。

  2. 交易場所之規範 依證券交易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係指「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之競價買賣所開設之市場」。本案中,甲擬透過巡迴演講方式銷售股票,並非在合法集中交易市場進行,可能涉及違法。

二、法律風險分析

  1. 交易方式之適法性
  • 甲規劃之銷售方式不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正常交易管道
  • 透過投顧公司進行推介可能構成變相之公開招募行為
  • 缺乏適當之交易市場監理機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應改採合法交易管道:
  • 若欲大量轉讓持股,應考慮透過合法證券商進行
  • 可考慮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轉讓
  • 或待公司完成公開發行後再進行交易
  1. 避免採用可能違法之行銷方式:
  • 不宜透過巡迴演講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推介
  • 應遵循證券交易相關規範進行股份轉讓

肆、結論

考量甲擬採用之A方案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建議改採合法交易管道進行股票轉讓,以確保交易安全並符合法規要求。同時應注意,任何股票交易行為都應在合法框架下進行,以避免觸法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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