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2022年與前男友共同出資購買房屋,雙方各自出資350萬元(含貸款),房屋登記為共同持有。現因分手欲處理該房產。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房屋為雙方共同持有,應屬分別共有關係,各有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有權請求分割該共有房屋。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可採:
若協議不成,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定分割方式。
考量本案房屋為共有不動產,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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