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願參與鄰近建商推動的都市更新案,欲了解其權益及可能影響。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4條規定,雖然該條文主要規範勞資關係,但其揭示「協調合作原則」的精神,應可類推適用於都市更新等需要多方協調的情況。建商與住戶間應本於協調合作原則處理都更事宜。
參考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條有關協調機制的規定,雖非直接規範都更事務,但其「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之精神,可供都更案件行政協調參考。主管機關應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以處理都更爭議。
類推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條關於整體規劃的概念,都市更新案應考量:
建議當事人:
主動表達意見:
權益保障:
考量都市更新涉及財產權益重大,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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