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未成年時曾遭受騷擾並進行司法程序,現已成年,欲調閱當時的判決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具有以下權利:
且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請求應於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5日,並應將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當事人為案件當事人,調閱判決書應屬「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建議當事人準備:
調閱程序:
注意事項:
考量當事人為案件本人且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可調閱相關判決書。建議循正式管道向承審法院提出調閱申請,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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