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分抵免撤銷爭議案

甲為某私立大學社會科學院轉入政大法律系三年級之轉學生,依規定提出抵免學分申請。其中,行政法一科於原學校社會科學院修畢3學分,成績78分;經政大審查後同意抵免行政法2學分。嗣學校通知因原修習行政法內容與政大目前課程內容相去甚遠,故撤銷原同意抵免之決定。請問該撤銷決定是否有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為私立大學社會科學院轉入政治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之轉學生,原修習行政法3學分(成績78分)申請抵免,經政大審查後同意抵免2學分。後學校以原修習內容與現行課程內容差異過大為由,撤銷原抵免決定。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之性質認定

  1. 學分抵免核准應屬學校對學生之行政處分
  2. 行政處分一經作成即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3. 學校如欲撤銷該處分,應符合行政法相關規定

二、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1. 甲對原抵免核准已產生信賴
  • 已依該處分進行選課規劃
  • 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1. 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 非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式取得核准
  • 申請時已據實陳報修課內容

三、撤銷之合法性

  1. 課程內容差異程度
  • 學校於原核准時應已審查課程內容
  • 事後發現內容差異非屬違法事由
  1. 程序要件
  • 撤銷前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 應符合比例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可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 向學校提出申訴
  • 請求維持原核准處分
  • 要求學校說明撤銷理由
  1. 建議學校:
  • 重新審視撤銷決定之合法性
  • 考量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 完善抵免審查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學校撤銷原抵免決定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欠缺合法理由,建議維持原核准處分。如學校認為有課程銜接之疑慮,應採取其他輔導或補救措施,而非逕行撤銷已核准之抵免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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