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私立大學社會科學院轉入政大法律系三年級之轉學生,依規定提出抵免學分申請。其中,行政法一科於原學校社會科學院修畢3學分,成績78分;經政大審查後同意抵免行政法2學分。嗣學校通知因原修習行政法內容與政大目前課程內容相去甚遠,故撤銷原同意抵免之決定。請問該撤銷決定是否有理由?
甲為私立大學社會科學院轉入政治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之轉學生,原修習行政法3學分(成績78分)申請抵免,經政大審查後同意抵免2學分。後學校以原修習內容與現行課程內容差異過大為由,撤銷原抵免決定。
考量本案學校撤銷原抵免決定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欠缺合法理由,建議維持原核准處分。如學校認為有課程銜接之疑慮,應採取其他輔導或補救措施,而非逕行撤銷已核准之抵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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