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警察於警車內執行交通違規舉發之合法性問題,具體包含: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交通安全路邊臨檢及汽車違規之稽查為法定職權。
警車停放位置應考量: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警察機關有權對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稽查。
執法程序應注意:
考量警察於警車內執行交通違規舉發之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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