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車未掛牌遭沒入爭議

今天有一位老婆婆以及他的兒子騎三輪車去賣菜,在要回去的路上遇到警察,警察表示三輪車未懸掛車牌,但兒子表示整個市場的人都是如此,也並不清楚是違法的,但警察還是表示基於安全,把車沒入,事後老婆婆因車輛被拖走只好一跛一跛的推著推車回家,請問警察的做法是否有違法疑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警察對未懸掛車牌之三輪車執行沒入處分,當事人為一名老婆婆及其兒子,使用三輪車作為賣菜工具。警方以安全為由將車輛直接沒入,造成老婆婆需徒步推車返家之困境。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程序合法性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之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

  2.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3. 本案警察未先開立違規通知單即逕行沒入,應有程序瑕疵。

二、裁罰之適當性

  1. 考量以下因素,警方之執法方式應有違反比例原則:
  • 當事人不知情且為市場普遍現象
  • 未給予改善期限或警告
  • 直接採取最嚴厲之沒入處分
  • 未考量對弱勢族群生計之影響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救濟建議
  • 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願
  • 向警察機關陳情要求發還車輛
  • 尋求民意代表協助
  1. 執法改善建議
  • 建立分級處理機制
  • 優先採取勸導方式
  • 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 加強法令宣導

肆、結論

關於本案警察執行沒入處分之行為,應有違反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之虞,建議當事人可循法律途徑提起救濟。同時建議執法單位應建立更具彈性之執法機制,在維護交通安全的同時,也應考量社會弱勢之處境,採取漸進式之管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臉書影片個資爭議-畢業典禮拍攝他人肖像權

依據您的陳述,A在拍攝兒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小心錄到B的正臉(B戴口罩,但仍可辨識),並將影片公開於臉書。B是否能依個資法對A提告,以及能否要求A撤除影片,需綜合考量個資法及相關判決見解。 首先,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個人資料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爭議點在於,影片中B僅短暫出現且戴口罩,是否已構成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上訴,808號刑事判決,法院重視影片內容是否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及拍攝者主觀故意。本案中,A無惡意,且B戴口罩,法院可能認為難以直接識別B,故提告成功率較低。但若B能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法院可能參考該判決關於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見解,判斷A的行為是否違法。 其次,即使構成個人資料,A是否違法,仍需考量其行為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20條規範。A拍攝家庭活動,難以主張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情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上訴,2918號刑事判決)。 再者,關於請求撤除影片,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訴,2640號民事判決,法院重視個人資料的識別性及侵害人格權的情節重大性。本案中,B僅短暫出現,侵害情節是否重大存疑。因此,B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取決於法院對影片識別性及侵害情節的認定。 綜合上述,B提告及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不高,但若能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勝訴機率將提高。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勝訴可能性。

2025-04-29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