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影片個資爭議-畢業典禮拍攝他人肖像權

依據您的陳述,A在拍攝兒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小心錄到B的正臉(B戴口罩,但仍可辨識),並將影片公開於臉書。B是否能依個資法對A提告,以及能否要求A撤除影片,需綜合考量個資法及相關判決見解。 首先,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個人資料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爭議點在於,影片中B僅短暫出現且戴口罩,是否已構成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上訴,808號刑事判決,法院重視影片內容是否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及拍攝者主觀故意。本案中,A無惡意,且B戴口罩,法院可能認為難以直接識別B,故提告成功率較低。但若B能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法院可能參考該判決關於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見解,判斷A的行為是否違法。 其次,即使構成個人資料,A是否違法,仍需考量其行為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20條規範。A拍攝家庭活動,難以主張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情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上訴,2918號刑事判決)。 再者,關於請求撤除影片,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訴,2640號民事判決,法院重視個人資料的識別性及侵害人格權的情節重大性。本案中,B僅短暫出現,侵害情節是否重大存疑。因此,B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取決於法院對影片識別性及侵害情節的認定。 綜合上述,B提告及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不高,但若能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勝訴機率將提高。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勝訴可能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A於拍攝兒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慎錄到戴口罩之B正臉,並將該影片上傳至臉書公開分享。B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告並要求A撤除影片。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之認定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本案中,雖B戴有口罩,但若影片中B之面部特徵及其他可辨識特徵足以識別其身分,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二、非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法性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法定事由。本案A之行為應可能不符合該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A將影片上傳臉書之行為可能超出必要範圍。

三、救濟途徑分析

  1. 若B認為其權益受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 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 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 公布違法情形

參、處理建議

一、對B之建議

  1. 建議先以和解方式處理,請求A自願下架或剪輯影片。
  2. 若欲提出檢舉,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證明影片中之影像足以識別其身分。

二、對A之建議

  1. 考慮主動將影片下架或進行剪輯,以降低爭議。
  2. 未來拍攝公開場合影片時,應注意是否涉及他人個人資料。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中B於影片中僅為偶然入鏡且戴有口罩,建議雙方可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B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檢舉,但需注意舉證責任及實際可識別程度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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