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您的陳述,A在拍攝兒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小心錄到B的正臉(B戴口罩,但仍可辨識),並將影片公開於臉書。B是否能依個資法對A提告,以及能否要求A撤除影片,需綜合考量個資法及相關判決見解。 首先,個資法第2條第1款定義個人資料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爭議點在於,影片中B僅短暫出現且戴口罩,是否已構成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3,上訴,808號刑事判決,法院重視影片內容是否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及拍攝者主觀故意。本案中,A無惡意,且B戴口罩,法院可能認為難以直接識別B,故提告成功率較低。但若B能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法院可能參考該判決關於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見解,判斷A的行為是否違法。 其次,即使構成個人資料,A是否違法,仍需考量其行為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20條規範。A拍攝家庭活動,難以主張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情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上訴,2918號刑事判決)。 再者,關於請求撤除影片,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訴,2640號民事判決,法院重視個人資料的識別性及侵害人格權的情節重大性。本案中,B僅短暫出現,侵害情節是否重大存疑。因此,B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取決於法院對影片識別性及侵害情節的認定。 綜合上述,B提告及請求撤除影片的成功率不高,但若能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其正臉清晰可辨識,則勝訴機率將提高。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勝訴可能性。
本案為A於拍攝兒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慎錄到戴口罩之B正臉,並將該影片上傳至臉書公開分享。B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告並要求A撤除影片。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案中,雖B戴有口罩,但若影片中B之面部特徵及其他可辨識特徵足以識別其身分,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法定事由。本案A之行為應可能不符合該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A將影片上傳臉書之行為可能超出必要範圍。
考量本案中B於影片中僅為偶然入鏡且戴有口罩,建議雙方可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B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檢舉,但需注意舉證責任及實際可識別程度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