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 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 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 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 效力(或稱優先性)?(15分)以本題為例,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 何主張其優先效力?(10分)
物權優先效力係指在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物權存在時,依其成立或登記之先後順序決定其效力之排序。依民法規定,物權之優先效力主要表現在:
關於本案物權優先效力之適用,建議乙銀行應依法主張其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優先效力,並依相關法定程序實行其權利。同時,應注意保障其他權利人之法定權益,以確保執行程序之合法性及完整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