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優先效力與地上權設定之順位爭議

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 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 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 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 效力(或稱優先性)?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 何主張其優先效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以A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2. 甲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以A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3. 甲將A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10年期間,年租金1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物權優先效力之意義

  1.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物權之優先效力應依登記之先後定其優先次序。
  2. 本案中,各權利之優先次序應為:
    • 第一順位:乙銀行之抵押權
    • 第二順位:丙銀行之抵押權
    • 第三順位:丁之地上權

二、乙銀行實行抵押權之權利主張

  1. 優先受償權

    •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乙銀行應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 依民法第861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應包含:
      • 原債權100萬元
      • 利息
      • 遲延利息
      • 違約金
      •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2. 後順位權利之處理

    • 依民法第866條規定,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得除去對其抵押權有妨礙之其他權利。
    • 丙銀行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及丁之地上權應得除去。

參、處理建議

  1. 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注意:

    • 確認債權已屆清償期
    • 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 主張除去後順位權利以提高拍賣價金
  2. 價金分配順序:

    • 執行費用
    • 乙銀行優先受償
    • 剩餘價金由丙銀行受償
    • 最後剩餘返還債務人甲

肆、結論

關於物權優先效力,建議乙銀行應依民法第759條、第860條及第861條規定主張其優先受償權,並考量依民法第866條規定聲請除去後順位權利,以確保其債權之實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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