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我國提出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X及一件新型專利申請案Y,嗣後甲希望 將Y申請案改請為衍生設計案Z,請問Y申請案改請為衍生設計申請案,應 符合哪些要件?
申請人甲在我國分別提出:
現欲將新型專利申請案 Y 改請為衍生設計申請案 Z。
申請資格 依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若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本案應確認甲是否為單獨申請權人。
時間限制 依專利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改請應符合下列時間要件:
改請後之設計應符合:
設計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設計係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專利要件 依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應無下列情事:
考量本案改請設計專利應符合多項法定要件,建議甲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專利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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