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頂樓漏水糾紛,頂樓防水層屬於社區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修繕責任依法應由社區負擔,但因社區遲延處理公設瑕疵所致頂樓住戶室內損害擴大,而受災住戶(亦是財委)向社區請求恢復原狀。由住戶找廠商施工,經廠商估價27000,主委依社區規約第十九條規定:「五萬元以下的工程發包得由主任委員決定」,主委認為其費用為公共設施瑕疵所衍生之小額修繕支出,屬於其職權範圍內之合法決策進行簽核撥付小額室內損害修繕費用,並於施工完成支付廠商。 4月主委簽核,4月財委列為支出並納入當月財報,7月施工完成,7月支付廠商27000(取得收據) 如今其餘住戶質疑管委會違法,主委未經住戶同意自行撥付款項,主委亦已於114年4月主動召開區權人會議,就該筆支出進行追認。 但追認結果多數住戶不同意支付,認為規約19條所指工程發包僅限社區公共設施,住戶專有部分不是公設,即使因公設瑕疵所致頂樓住戶室內損害,亦應由頂樓住戶自行吸收處理,不得由公款支出款項,而要求財委返還27000,並揚言財委若不返還,將提告財委圖利、貪污、業務侵占、不當得利等為違法罪名 另外並於社區Line群及會議中,散佈指控財委有圖利、貪污、業務侵占、不當得利等為違法罪名,這樣是否有違法疑慮,財委要如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本案頂樓防水層屬共用部分,其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主委核准支付27,000元之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
住戶在LINE群組及會議中指控財委圖利等罪名,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考量本案支出係因共用部分修繕所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應由公共基金支付,財委無返還義務。
關於住戶散布不實指控,建議先保全證據,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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