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強制險理賠資格爭議

發生車禍只要有人傷亡,就一定有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理賠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車禍事故後,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理賠條件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性質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可知本保險係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基本權益。

二、理賠要件分析

  1. 事故認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應為「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始應屬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

  2. 請求權人範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求權人應包含:

  • 受傷害者本人
  • 死亡者之遺屬(依序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 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範圍內)

三、不予理賠情形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下列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下列情形保險人雖應給付,但得代位求償:
  • 酒駕超標
  • 吸食毒品、迷幻藥等
  • 故意行為
  • 從事犯罪或逃避逮捕
  • 無照駕駛

參、處理建議

  1.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
  • 向保險人通知事故發生
  • 保存相關證據
  • 備妥必要文件
  1. 注意時效規定: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應於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內行使請求權,最長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10年。

肆、結論

考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 符合給付要件且無除外事由者,保險人應依法給付
  2. 若有第28條或第29條所列情形,建議審慎評估是否符合給付條件
  3. 建議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應儘速通知保險人並備妥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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