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契約遭不當解約糾紛

113年6月與甲方簽署技術合作夥人五年契約在還沒滿五年甲方用莫須有的罪強制要解約 甲方給的理由是我搶了別人的客人,但是我有證據能證明我沒有搶別人的客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6月與甲方簽訂為期五年之技術合作夥伴契約,甲方以當事人allegedly搶奪他人客戶為由,欲在契約期限未屆滿前強制解除契約。當事人表示持有證據可證明並未有搶奪客戶之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解約之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甲方若無法舉證當事人確有搶奪客戶之行為,其無故解約應可能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契約權利
  1. 當事人之權利保護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當事人可能因甲方不實指控而受有名譽損害,應可請求排除侵害

二、舉證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甲方主張當事人有搶奪客戶之行為,應負舉證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整理所有可證明未搶奪客戶之證據文件
  • 保存與甲方間所有往來通訊紀錄
  1. 法律行動建議
  •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存在之訴
  • 若因此受有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1. 協商處理
  • 建議先以書面方式向甲方說明實際情況
  • 提出反證資料,要求撤回解約主張

肆、結論

考量甲方可能涉及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 立即整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2. 先透過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採取法律行動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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