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與甲方簽署技術合作夥人五年契約在還沒滿五年甲方用莫須有的罪強制要解約 甲方給的理由是我搶了別人的客人,但是我有證據能證明我沒有搶別人的客人
當事人於113年6月與甲方簽訂為期五年之技術合作夥伴契約,甲方以當事人allegedly搶奪他人客戶為由,欲在契約期限未屆滿前強制解除契約。當事人表示持有證據可證明並未有搶奪客戶之行為。
考量甲方可能涉及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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