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衝突-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學生權益爭議

我想問 如果今天我跟一位老師說我這次段考可的不是很理想 有沒有什麼可以補救的方式 老師回我 說請尊重教師教學專業自主權 我想知道如果就目前學生的權力法有什麼可以回應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學生因段考成績不理想,向教師尋求補救方式,但教師以「教師教學專業自主權」為由回應,未提供具體協助。學生欲了解在現行教育法規下可主張的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學校輔導義務

依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多元之選替教育課程;必要時,得實施補救教學。」此規定雖針對中途學校,但可作為一般學校實施補救教學的參考依據。

二、補救教學機制

  1.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雖此條文針對偏遠地區學校,但其精神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學校。

  2. 若為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11條規定,「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三、學校追蹤輔導責任

參照《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15條規定,「各接受保送或推薦升學之學校,應對保送或推薦升學之學生定期辦理追蹤輔導。」此精神應可擴及一般學生的學習輔導需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學生可以:
  • 向導師或學務處提出具體的學習困難說明
  • 請求安排適當的補救教學或課後輔導
  • 尋求輔導室協助評估學習困難原因
  1. 學校應:
  • 提供適當的學習輔導措施
  • 安排補救教學課程
  • 建立學習預警及輔導機制

肆、結論

考量教師雖享有教學專業自主權,但學校仍應依法提供學生必要的學習輔導,建議:

  1. 學生可依據上述法規主張接受補救教學及學習輔導的權利
  2. 若教師仍拒絕提供協助,可向學校相關單位反映
  3. 學校應建立完善的補救教學機制,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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