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學校遭同學嘲笑,並在學校網路平台上被人以匿名方式辱罵為「臭甲」,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及精神上之痛苦。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
學校應建立友善校園環境,依據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學校應有通報義務,依據第17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依據第18條第1項規定,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提出檢舉。
依據第18條第3項規定,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
依據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立即性處理
正式程序
其他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校園霸凌行為,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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