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夥關係認定與勞動權益爭議

113年6月與甲方簽署技術合夥,甲方認為跟乙方的關係屬於承攬關係並非僱用關係,但是甲方會限制乙方一些規範,也會用監視器監視著,這樣是屬於承攬關係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6月與甲方簽署技術合夥契約,甲方主張與乙方為承攬關係,但同時對乙方進行工作限制及監視器監控,需釐清雙方實際法律關係性質。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性質判斷

  1. 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3. 本案應屬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理由如下:

    • 甲方透過監視器監控乙方工作情形,顯示具有指揮監督權
    • 甲方對乙方設有工作規範限制,限制其獨立性
    • 上述情況較符合僱傭關係中雇主對勞工之指揮監督特徵

二、法律效果分析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可能涉及以下權利義務:

  1.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負擔雇主責任
  2. 乙方應享有勞工法令保障之相關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方之建議:

    • 保存相關工作規範文件及監控證據
    • 記錄甲方對工作之指揮監督情形
    • 必要時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確認勞動關係
  2. 對雙方之建議:

    • 重新檢視並明確約定契約關係
    • 若欲維持承攬關係,應賦予乙方較大工作自主性
    •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肆、結論

考量甲方對乙方有工作監控及規範限制等情形,本案關係應較傾向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建議雙方依實際需求重新協商契約內容,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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