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從事賭博活動,乙方賭輸後無力支付賭資,遂開立借據予甲方。借據到期後,乙方拒絕清償,甲方欲透過法院訴訟途徑追討該筆債務。
賭博行為應屬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賭博行為亦應違反刑法第266條規定,屬違法行為。
本案借據雖形式上為一般借貸關係,但實質上係將賭債轉換為借貸債權。
該借據之債權發生原因為賭博,其違法性不因形式變更而消滅,應仍屬無效。
基於賭博契約無效,該借據不生法律上之債權債務關係。
甲方不得依該借據向法院請求乙方清償,因其違反公序良俗之性質不因轉換形式而改變。
考量本案借據實質上係源於賭博行為,應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法律行為,建議甲方不宜透過法院途徑追討該筆債務,因該請求權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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