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借據債權效力爭議

甲乙賭博 ,乙賭輸了沒錢給,於是開立一張借據給甲,該借據俟經屆期,甲屢次催討,乙都不還,問甲可否持借據向法院主張賭債而請求乙清償?為甚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雙方從事賭博活動,乙方賭輸後無力支付賭資,遂開立借據予甲方。借據到期後,乙方拒絕清償,甲方欲透過法院訴訟途徑追討該筆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行為之法律效力

  1. 賭博行為應屬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2. 賭博行為亦應違反刑法第266條規定,屬違法行為。

二、借據效力之認定

  1. 本案借據雖形式上為一般借貸關係,但實質上係將賭債轉換為借貸債權。

  2. 該借據之債權發生原因為賭博,其違法性不因形式變更而消滅,應仍屬無效。

三、請求權之行使

  1. 基於賭博契約無效,該借據不生法律上之債權債務關係。

  2. 甲方不得依該借據向法院請求乙方清償,因其違反公序良俗之性質不因轉換形式而改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方不宜透過法院途徑追討該筆賭債,因:
    • 該借據實質為賭債,違反公序良俗
    • 法院不會支持此類違法債權之請求
  2. 其他建議:
    • 避免從事賭博等違法行為
    • 了解賭債相關借據在法律上不具執行力
    • 未來進行借貸應採合法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借據實質上係源於賭博行為,應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法律行為,建議甲方不宜透過法院途徑追討該筆債務,因該請求權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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