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在拍自己兒子的畢業典禮影片然後裡面不小心錄到B了請問B可以依照個資法對A提告嗎?A把影片放在自己臉書上且臉書為公開帳號 但B只有出現一瞬間但有拍到正臉(B有戴口罩但還是可以辨識)但B不想出現在上面可以要求A撤除影片嗎?或是提告請法院要求A撤除影片
A在拍攝其子畢業典禮影片時,不慎錄到戴口罩的B的正臉影像(雖戴口罩但可辨識),並將該影片上傳至其公開的臉書帳號。B不願其影像出現在該影片中,欲尋求法律救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B的影像應屬可識別個人之特徵資料。
然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本案中A拍攝畢業典禮影片應屬單純家庭活動,且在公開場所進行拍攝,應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B的肖像權應屬人格權範疇,若認為受到侵害,應可依上述規定主張權利。但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活動攝影且在公開場合進行,建議優先採取和解方式處理。若需訴訟,應依民法人格權保護規定主張,而非個資法。但基於社會通念與個案情節,訴訟結果仍有不確定性,建議審慎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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