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盜版商品之製作及販售行為,此類行為可能侵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著作財產權,需就其法律責任進行分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著作權侵害之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但若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且符合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須告訴即可追訴。
考量盜版商品之製作與販售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違反,建議相關行為人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改以合法方式經營,以免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同時,著作權人應積極維護權益,必要時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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