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衍生性商品交易權限

證券自營商可以自行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法源依據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證券自營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法源依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證券自營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資格要件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3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2. 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4. 無受主管機關處分等消極資格限制

二、業務人員資格要求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6款規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之人員應具備業務人員資格。

三、風險控管要求

  1.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2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包括:
  • 交易原則與方針
  • 交易作業程序
  • 風險管理措施
  • 查核程序
  1. 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事先評估風險及效益,並訂定相關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

四、交易限制

  1.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6條第1項規定,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交易外,不得連結:
  •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 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海外受益憑證
  •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編製或合作編製者除外)

參、處理建議

  1. 證券自營商應確實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

  2. 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相關許可

  3. 定期檢視相關法規遵循情形,確保業務執行符合規範

肆、結論

考量證券自營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涉及相當風險,建議:

  1. 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要求,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

  2. 應配置具備專業資格之業務人員

  3. 持續關注法規變動,適時調整相關作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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