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證券自營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法源依據問題。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3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6款規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之人員應具備業務人員資格。
證券自營商應確實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
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相關許可
定期檢視相關法規遵循情形,確保業務執行符合規範
考量證券自營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涉及相當風險,建議:
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要求,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
應配置具備專業資格之業務人員
持續關注法規變動,適時調整相關作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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