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使用iPhone對班上兩位同學進行竊聽,涉及非法監聽及侵犯隱私權之情事。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竊聽他人非公開談話者,應構成妨害秘密罪,可能涉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應構成違法監聽罪,可能涉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竊聽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行為,建議先透過校園管道處理,給予行為人改正機會。
若行為持續或情節重大,建議循法律途徑處理,惟需注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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