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騎乘腳踏車之人撞傷他人致骨折後逃逸之案件,被害人因此受有骨折傷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肇事者騎乘腳踏車撞傷他人,應具有過失,且造成被害人骨折之身體健康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包含:
本案因肇事者騎乘腳踏車而非駕駛汽車,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應不直接適用。然而,肇事者仍應遵守一般交通規則,且有救助義務。
本案雖有逃逸情節,但因騎乘之交通工具為非動力之腳踏車,故不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
考量本案肇事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雙方先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若無法達成共識,被害人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救濟。同時,建議肇事者應以誠意態度面對,主動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以減少訴訟成本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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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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