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KTV遭不認識之人毆打受傷,欲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本案當事人為被害人,應具有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當事人應注意:
為利於後續訴訟程序,應保全以下證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傷害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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