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依遺書繼承房屋並進行修繕,涉及後續其他繼承人主張法定繼承權時,修繕費用分擔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因此,若屬簡易修繕,當事人應有權單獨為之。
若為重大修繕,依同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考量本案修繕費用分擔問題可能涉及共有物管理之法律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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