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事訴訟中,原告分公司欲將當事人變更為總公司之問題,需探討此種當事人之變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案情形應屬當事人不適格之更正,而非真正之當事人變更: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此一規定亦可作為分公司與總公司關係之參考。
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更正當事人,將原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
具體程序建議:
關於分公司在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總公司之問題,考量分公司不具當事人能力,應可將原告更正為總公司續行訴訟。建議及早向法院提出更正聲請,以維護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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