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訴訟主體變更為總公司之適法性

民事財產權訴訟中,原告是分公司,可以在一審訴訟繫屬中,把原告分公司改為總公司續性訴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民事訴訟中,原告分公司欲將當事人變更為總公司之問題,需探討此種當事人之變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

  1. 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
  2. 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應不具當事人能力。
  3.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此一法理可類推適用於分公司。

二、當事人變更之合法性

  1. 本案情形應屬當事人不適格之更正,而非真正之當事人變更:

    • 因分公司本不具當事人能力
    • 將原告更正為有當事人能力之總公司,屬於程序上之瑕疵補正
    • 此種更正不影響訴訟標的之同一性
  2.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此一規定亦可作為分公司與總公司關係之參考。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向法院聲請更正當事人,將原告由分公司更正為總公司。

  2. 具體程序建議:

    • 提出書面聲請狀
    • 檢附總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 說明此係當事人表示之更正而非變更
    • 不須經被告同意即可為之

肆、結論

關於分公司在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總公司之問題,考量分公司不具當事人能力,應可將原告更正為總公司續行訴訟。建議及早向法院提出更正聲請,以維護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