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學校老師僅憑兩名證人的口頭陳述,指控其於上課時使用手機,但未提供其他具體事證,質疑此種處理方式的合法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校作為行政機關,應: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完善教育權利法制。」據此:
本案僅有兩名證人的口頭陳述,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考量本案僅憑兩名證人口頭陳述即做出處分,可能有違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調查義務,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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