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委會利益衝突與管理費爭議

我們是公寓,建商買了自己蓋的公寓,我們是小社區,卻要負擔較大的管理金額,選出來的管委會的主委是建商本人,請問若有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應該如何救濟? 擔心建商會有把大家的錢放進自己口袋的可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公寓住戶質疑建商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並收取較高管理費用之適法性問題,主要涉及:

  1. 建商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之合法性
  2. 管理費用收取與使用之監督問題
  3. 住戶權益保障機制

貳、法律分析

一、建商擔任主任委員之適法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建商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應可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但考量其特殊身分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建議應透過規約明確規範其權限。

二、管理費用之監督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5款規定,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應載明於規約,否則不生效力。

  2. 依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3. 依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負責:

  •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之提出及公告
  •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之保管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依第35條規定要求查閱財務相關文件
  •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管理費用標準
  • 建議修訂規約,增訂財務監督機制
  1. 長期建議
  • 考慮修改規約限制建商擔任主委之資格
  • 成立財務監督小組
  • 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反映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肆、結論

考量本案建商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建議住戶:

  1. 善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之權利,要求查核財務資料
  2.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建立完善之財務監督機制
  3. 必要時修改規約,增訂相關限制條款以保障住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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