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公寓,建商買了自己蓋的公寓,我們是小社區,卻要負擔較大的管理金額,選出來的管委會的主委是建商本人,請問若有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應該如何救濟? 擔心建商會有把大家的錢放進自己口袋的可能
本案為公寓住戶質疑建商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並收取較高管理費用之適法性問題,主要涉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建商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應可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但考量其特殊身分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建議應透過規約明確規範其權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5款規定,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應載明於規約,否則不生效力。
依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依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負責:
考量本案建商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建議住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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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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