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錄影上傳涉及著作權侵權

在演唱會拍照、錄影放到網路上侵害了哪些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在演唱會現場拍攝照片、影片並上傳至網路的行為,需評估此行為可能侵害的相關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侵害分析

  1. 重製權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在演唱會現場進行拍照、錄影應屬重製行為
  • 未經授權之重製行為應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1. 公開傳輸權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將演唱會影音上傳網路應屬公開傳輸行為
  • 未經授權之上傳行為可能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二、契約權利侵害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購票行為形成契約關係
  • 違反票券明定之禁止攝錄條款應構成契約違反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措施:
  • 若已上傳網路,應立即移除相關內容
  • 停止任何未經授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1. 預防措施:
  • 應遵守演唱會場地規定及票券條款
  • 僅在允許範圍內進行拍攝
  • 不進行未經授權之錄影及網路傳播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侵害,以及違反票券契約約定,建議應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並遵守演唱會相關規定,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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