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8/23與加盟業主簽加盟合約,但合約書當日總部收回,店鋪試營運於113/11/2,營業後總部請司機送貨時連同合約書一起送來,經營半年持續虧損,想反悔不繼續營業,但有違約金問題,想問這樣有辦法補救嗎? (2)總部在113/9/3請銀行協助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不知這樣是可行的嗎? (3)還想詢問不平等合約,在什麼情形下成立?
本案當事人於113年8月23日與加盟總部簽訂加盟合約,但合約書被總部收回,直至113年11月2日店鋪試營運時才收到合約書。期間總部於113年9月3日即協助申辦青年創業貸款。現因持續虧損欲終止合約,但面臨違約金問題。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雖於8/23簽約,但因合約書被收回且遲延交付,應審慎評估契約成立要件是否完備。
合約書遲延交付至11/2才送達,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總部此種行為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者可能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違約金約定過高,可能透過法院請求酌減。
考量合約書遲延交付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為,建議可循此方向主張權益。
關於違約金問題,建議依民法第252條尋求司法救濟,請求酌減至相當數額。
建議當事人保全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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