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軟體公開辱罵之名譽損害求償

被告張哲偉基於有犯之意,於113年9月28日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IG「一企一發病群」班群,以語音稱「幹林娘擊褥」、「塞林娘擊敗」 、「幹林娘」等足以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葉丞栩 此有113年少調字第3237號宣示筆錄可稽。 這個案子要求民事妨害名譽賠償 你認為要用哪條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被告張哲偉於113年9月28日在IG群組「一企一發病群」中,以語音方式多次辱罵告訴人葉丞栩「幹林娘擊褥」、「塞林娘擊敗」、「幹林娘」等不雅言詞,涉及公然侮辱案件。告訴人擬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本案應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被告之言論已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 在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IG群組發言,具有公然性
    • 使用粗鄙言詞,明顯具有貶抑人格之侮辱性質
    • 被告基於侮辱之故意而為發言
  2. 損害賠償之範圍: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責任

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此刑事責任之成立可作為民事侵權行為成立之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IG群組對話紀錄及語音檔案
    • 取得113年少調字第3237號宣示筆錄
    • 蒐集群組其他成員證詞
  2. 民事訴訟程序: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 請求公開道歉等回復名譽處分
  3. 訴訟策略:

    • 強調言詞之惡劣性及重複性
    • 說明群組公開辱罵對名譽之重大影響
    • 舉證被告具有故意侵害之主觀意圖

肆、結論

考量被告行為應已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建議依該條文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相關回復名譽處分。惟具體求償金額及處分內容,仍應視案件具體情況及法院實務見解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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