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在賣出前已告知房仲及買方浴室乾濕分離的門會滲水,買方表示沒問題反正他們本來就打算重新裝潢,結果賣出幾個月後一直透過房仲打電話過來申訴房子漏水,請問我需要負責嗎
本案為房屋買賣糾紛,賣方於交易前已明確告知買方浴室乾濕分離門存在滲水問題,買方當時表示理解且有意進行重新裝修。然而,交易完成數月後,買方透過房仲持續投訴漏水問題,要求賣方負責。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案買方在明知瑕疵且表示接受的情況下,事後反覆要求賣方負責,應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買賣雙方已就房屋滲水瑕疵達成合意,買方明確表示接受該瑕疵並計畫重新裝修,此合意應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依誠實信用原則,買方不應就其已知悉且同意接受之瑕疵再向賣方主張權利。
考量賣方已盡告知義務,且買方明確表示接受瑕疵並有裝修計畫,依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買方不應就已知悉且同意之瑕疵再向賣方主張權利。建議賣方保存相關證據,透過適當管道回應買方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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