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獨資診所的掛名負責人,實際經營診所的為黃女,我們有簽掛名負責人的契約,裡面有寫如果黃女要用診所的名義去購買醫療器材,需經我的同意。但黃女未遵守此項契約規定,擅自以診所的名義去購買上千萬的醫療器材,並且未付款給供應器材之廠商就跑掉了。現在醫療器材廠商跑來向身為獨資診所負責人的我求償40萬,並且說掛名契約只在我跟黃女之間,他們是善意第三人不知此情因此不受該契約拘束,請問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為獨資診所之掛名負責人,與實際經營者黃女簽訂掛名負責人契約,約定購買醫療器材需經當事人同意。黃女違反契約擅自以診所名義購買醫療器材,未付款即失聯。醫療器材廠商現向當事人求償40萬元,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不受掛名契約拘束。
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為診所登記之負責人,應對診所對外債務負責。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黃女作為診所實際經營者,可能構成表見代理關係。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黃女違反契約約定,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黃女之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考量當事人為獨資診所之負責人,若醫療器材廠商確為善意第三人,建議先與廠商協商付款方案,以降低訴訟風險。同時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向黃女追償,並完善內部控管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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