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昨日在公開社群平台發表以下內容的貼文: 「在香港辭職要一個月通知, 提早走要按比例賠償。 但在台灣原來不需要。 所謂的10日離職期是胡扯。 被分配到不喜歡的工作, 拍拍屁股,發一下小姐脾氣, 把手尾全丟下就可以隨時走, 連10天都不用等。 真開心。 分配一個案件給她做—不喜歡—不做。 叫她自己想一個題材做—想不到—不做。 台灣人是這樣做事的嗎? 但我相信這些垃圾有一天會被社會淘汰。 決定之後跟著蝦皮的做法, 請30個人回來,一個個淘汰。 (像《全民造星》一樣兩人對決) 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沒心做就回家睡覺吧, 留給有心的人來做。」 因為此主管手下只有我一個員工,所以很清楚對方是在說我,留言也有提到「我有個女員工。」 也曾在社群帳號說我抄襲,但我方是複製餐廳的地址跟電話及是他公開資訊,只是忘記修改其他資料(例如其他網紅的帳號) 並曾經在line社群因本人工作修改錯誤而打出「你是不是想死啊?」的句子,雖然馬上收回了,但我有看見。 而今日與老闆協商並簽名,內容有提到「雙方都交接工作完畢且沒有異議」。 想請問主管說這樣的話是否能走民事或刑事來處理,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式? 還是只能就這樣算了? 再麻煩了,感謝。
本案當事人為公司員工,其主管在公開社群平台發表貼文,內容包含: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主管在公開場合發表貶抑性言論,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主管的言論應已構成對當事人名譽及人格權的侵害。
主管的行為可能涉及:
考量主管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5-09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