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公開貶低員工名譽毀謗案

主管昨日在公開社群平台發表以下內容的貼文: 「在香港辭職要一個月通知, 提早走要按比例賠償。 但在台灣原來不需要。 所謂的10日離職期是胡扯。 被分配到不喜歡的工作, 拍拍屁股,發一下小姐脾氣, 把手尾全丟下就可以隨時走, 連10天都不用等。 真開心。 分配一個案件給她做—不喜歡—不做。 叫她自己想一個題材做—想不到—不做。 台灣人是這樣做事的嗎? 但我相信這些垃圾有一天會被社會淘汰。 決定之後跟著蝦皮的做法, 請30個人回來,一個個淘汰。 (像《全民造星》一樣兩人對決) 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沒心做就回家睡覺吧, 留給有心的人來做。」 因為此主管手下只有我一個員工,所以很清楚對方是在說我,留言也有提到「我有個女員工。」 也曾在社群帳號說我抄襲,但我方是複製餐廳的地址跟電話及是他公開資訊,只是忘記修改其他資料(例如其他網紅的帳號) 並曾經在line社群因本人工作修改錯誤而打出「你是不是想死啊?」的句子,雖然馬上收回了,但我有看見。 而今日與老闆協商並簽名,內容有提到「雙方都交接工作完畢且沒有異議」。 想請問主管說這樣的話是否能走民事或刑事來處理,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式? 還是只能就這樣算了? 再麻煩了,感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公司員工,其主管在公開社群平台發表貼文,內容包含:

  1. 使用「垃圾」等貶抑性字眼
  2. 指明「女員工」等特定描述
  3. 指控當事人抄襲
  4. 在LINE社群發出「你是不是想死啊?」等威脅性言論
  5. 雙方已完成工作交接並簽署無異議文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主管在公開場合發表貶抑性言論,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主管的言論應已構成對當事人名譽及人格權的侵害。

二、其他法律責任

主管的行為可能涉及:

  1. 公然侮辱
  2. 誹謗
  3. 職場霸凌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社群平台貼文截圖
  • 保存LINE對話紀錄
  • 留存工作交接相關文件
  1. 法律行動
  •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考慮向主管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1. 其他建議
  • 向公司高層反映
  •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考慮調解方式解決

肆、結論

考量主管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
  2. 尋求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能性
  3. 視情況決定是否採取其他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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