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公司活動性騷擾責任認定

實務判決中,員工旅遊或尾牙期間被性騷擾的案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於公司舉辦之旅遊或尾牙等非正常工作時間活動期間遭受性騷擾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性騷擾之定義及適用範圍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包含:

  1. 執行職務時遭受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致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2. 雇主以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相關條件之交換

即使發生於非工作時間,依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適用本法:

  1. 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 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 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二、雇主防治義務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

  1.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2. 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三、雇主知悉後之處理義務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

  1. 採行避免再度發生之措施
  2. 提供必要之諮詢、醫療等服務
  3. 進行調查
  4. 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當事人建議事項

  1. 保存相關證據資料
  2. 向公司性騷擾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3. 必要時尋求醫療或心理諮商協助

二、雇主建議事項

  1. 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2. 採取避免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3. 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
  4.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5. 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

肆、結論

考量員工旅遊或尾牙活動雖屬非工作時間,但基於其與職務具有關連性,且受雇主管理監督,應認定屬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範圍。建議雇主應確實履行防治義務,並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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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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