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於公司舉辦之旅遊或尾牙等非正常工作時間活動期間遭受性騷擾之法律問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包含:
即使發生於非工作時間,依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適用本法: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
考量員工旅遊或尾牙活動雖屬非工作時間,但基於其與職務具有關連性,且受雇主管理監督,應認定屬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範圍。建議雇主應確實履行防治義務,並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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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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