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農業部依動物保護法作成行政處分並裁罰,對該處分結果有異議,擬提起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八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應確認行政處分書之送達日期,以保障後續救濟權益。
依動物保護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相關場所進行稽查、取締。同條第5項規定,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標誌。若檢查程序有違法之處,可作為救濟之理由。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