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3年11月某日我在FB上找家庭代工,因錯信對方寄出了提款卡及告知對方密碼,發現自己被詐騙後上165詐騙網站立案,事後配合偵查隊筆錄以及上庭最後有拿到不起訴書,但同時收到告誡書時未在第一時間請訴願,已超過30天不起訴書是最近收到,請問這樣我要寫訴願書是否可行。
當事人於113年11月在臉書尋找家庭代工機會,因輕信對方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發現遭詐騙後向165反詐騙專線報案,並配合警方調查及出庭。案件最終獲不起訴處分,但當事人未在收到告誡書後法定期間內提出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3項規定:「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本案當事人已逾法定十日期間,若現在提出再議聲請,應會遭到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4項規定:「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因已逾法定十日再議期間,不建議提出再議聲請。
若有新事證,可考慮:
其他建議:
考量本案已逾法定再議期間,建議不要提出訴願書,因依法將遭駁回。若發現新事證,可考慮重新提出告訴或請求檢察官依職權再行偵查。同時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日後提起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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