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以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A 地。甲、乙同意將 A 地處分予甲後,未同意甲、乙處分 A 地的丙,得否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併附具理由說明之。
本案涉及共有物處分效力之爭議。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甲、乙同意將A地處分予甲,但未經丙同意。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條為強制規定,共有物之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為合法。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中丙擁有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對A地享有完整之使用收益權利。
甲、乙未經丙同意即處分A地,應認為違反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
處分效力:
考量本案處分行為違反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丙應得主張該處分行為對其無效。建議丙應儘速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保障其權益,並得繼續主張其應有部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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