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時點與法院審理爭議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 土地),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乙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甲始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本案爭點在於:

  1.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何
  2. 法院是否應就甲主張之時效取得地上權進行實體審理

貳、法律分析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應包括:

  1.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2.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土地
  3. 占有期間達20年
  4. 本條文依第772條規定,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適用

二、法院實體審理之必要性

  1. 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登記具有公示效力。

  2.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乙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3. 然而,甲若已實質符合時效取得要件:

    • 登記僅具宣示性質
    • 權利應於時效完成時即已取得
    • 得以抗辯方式對抗所有權人之請求
  4. 法院審理之必要:

    • 應審查甲是否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
    • 應確認占有是否和平、公然、繼續達20年
    • 應查明占有土地之範圍及使用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甲應提出下列證據:

    • 占有期間之證明文件
    • 行使地上權意思之具體事證
    • 和平、公然占有之相關證明
  2. 法院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 占有期間之起算
    • 占有態樣是否符合地上權行使
    • 占有是否持續且無中斷
  3. 建議甲:

    • 儘速完成地上權登記申請
    • 保全相關證據
    • 持續合法使用土地

肆、結論

關於本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爭議,法院應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進行實體審理。若甲能證明其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之要件,即使尚未完成登記,亦應可對抗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建議雙方當事人善用法律途徑,以保障各自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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